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设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监管流程 | 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