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监管流程 | 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