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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对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的监管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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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检查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仲裁委员会
监管形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监管流程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4.制定检查报告
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不配合检查,纳入诚信记录。
监管层级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