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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检查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仲裁委员会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监管流程 |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4.制定检查报告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不配合检查,纳入诚信记录。 |
监管层级 | 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