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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1)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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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九条:“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监管流程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6.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监管结果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市级、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