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其他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
监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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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片区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具有上述情况,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监管流程 | 1.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报名信息、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由考区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逐级上报调查情况;3.做出撤销授予决定、注销证书的行政处理决定;4.执行行政处理决定;5.结案归档。 |
监管结果 | 发现问题由司法部作出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