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电话: 010-65152566
当前位置 : 首页 >> 监管事项
监管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字号:
打印

链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监管形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监管流程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或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