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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链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
监管流程 | 1.制定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或流转行政处罚程序。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