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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链接: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行政检查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非现场监管 |
设定依据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负责对代表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处及其代表是否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内地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三)代表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内地辅助人员情况;(四)代表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情况;(五)代表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六)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年度检验情况报司法部。” |
监管流程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制定监管计划;2、随机选定检查对象;3、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检查材料归档。年度检验监管:1、发布年检通知;2、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处进行年度检验后将年度检验情况报司法部;3、公布年检结果。 |
监管结果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予以处罚。年度检验监管:1、未发现问题予以通过年检;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予以处罚。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