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电话: 010-65152566
当前位置 : 首页 >> 监管事项
监管事项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字号:
打印
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处罚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监管流程1.公布投诉举报方式;2。受理投诉;3。调查核实;4。作出投诉处理决定;5。投诉处理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调查并向当事人告知调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警告,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责令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4.发现问题撤销登记;5.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层级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