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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2)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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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链接: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律师事务所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监管流程1、制定律师事务所履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程序工作规范;2、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拒绝案件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程序记录、上报2、组成由上级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本级律师管理部门、本级律师协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1、警告;2、责令改正;3、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监管层级省级、市级、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