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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律师事务所 |
监管形式 |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监管流程 | 1、制定律师事务所履行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程序工作规范;2、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拒绝案件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程序记录、上报2、组成由上级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本级律师管理部门、本级律师协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律师事务所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材料归档。 |
监管结果 | 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1、警告;2、责令改正;3、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