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律师 |
监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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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取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监管流程 | 1、公布法律援助工作现场、电话、网络投诉举报方式;2、组成由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律师管理部门、本级律师协会组成联合调查组3、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涉事律师进行调查核实;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分;5、处分材料归档。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通报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作出处分;3、由司法行政部门警告;4、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5、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