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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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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监管形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非现场监管
设定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三)代表机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情况;(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五)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六)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检验意见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监管流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制定监管计划;2.随机选定检查对象;3.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年度检验监管:1.发布年检通知;2.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后将检验意见报司法部;3.公布年检结果。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检查材料归档。
监管结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予以处罚。年度检验监管:1、未发现问题予以通过年检;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予以处罚。
监管层级国家级、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