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香港律师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 |
监管方式 | 非现场监管 |
设定依据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公证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业务。司法部于每年一月份对注册的委托公证人进行年度公告。”第十三条:“委托公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注册:(一)在上一年度无违纪和判工行为;(二)职业道德良好,无违反本办法及协会章程的行为;(三)能按要求办理委托事宜。”第十四条:“委托公证人注册程序:(一)委托公证人向协会提出注册申请;(二)填写协会发给的注册申请表,连同本人上年度办证情况及司法部规定需报的材料递交协会;(三)协会理事会对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签注意见后,将上述材料转交公司,公司将委托公证人所办公证加章转递情况签注意见后报司法部;(四)司法部根据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通知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第十五条:“委托公证人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处分期间应暂缓注册。” |
监管流程 | 1、发布年度注册通知;2、协会理事会对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签注意见后,将上述材料转交公司,公司将委托公证人所办公证加章转递情况签注意见后报司法部;3、司法部根据委托公证人的注册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公布结果,并通知公司和协会,由协会代办注册手续。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准予注册;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予以处罚。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