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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的监管(1)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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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对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的行政处罚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香港律师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委托公证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中止委托;(三)取消委托。”第十七条:“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未按规定的时间送公司审核转递的;(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格式及要求出具公证书,经提示未及时改正的。”第十八条:“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予以中止委托6至12个月的处分:(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不经加章转递的;(二)因被投诉受到调查而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查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有判工行为但经提示及时改正的;(四)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的;(六)对协会理事会决议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第十九条:“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委托:(一)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不经加章转递,受警告或中止委托处分后仍不改正的;(二)不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出具公证书,经书面提示仍不改正的;(三)被投诉业经查实,确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判工行为经提示不及时改正的;(五)受到两次中止委托处分的;(六)在申请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文书中做虚假陈述的;(七)其他丧失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设立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委托公证人的投诉,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监管流程1.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案件;2.调查取证;3.委员会向司法部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4.予以处置。
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发现问题予以警告、中止委托、取消委托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国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