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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管(3)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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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链接: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链接: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法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公证机构、公证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监管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2.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3.实施检查计划;4.运用检查结果。
监管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的,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监管层级省级、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