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公证机构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设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监管流程 | 1、制定检查计划2、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3、实施检查计划4、运用检查结果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存在不按程序办证等突出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3、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