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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监管(2)
发布时间: 2020-01-09      来源: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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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链接: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链接: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法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司法部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第一类
监管对象公证机构、公证员
监管形式
监管方式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监管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2、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3、实施检查计划;4、运用检查结果。
监管结果1.发现问题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2.发现问题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3.发现问题作出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层级省级、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