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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
链接: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监管部门 | 司法部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第一类 |
监管对象 | 公证员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设定依据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监管流程 | 1、制定检查计划2、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3、实施检查计划4、运用检查结果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2、公证员执业存在不按程序办证等突出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3、其公证员执业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 |